2020-10-20 14:15:42來源:國家藥監(jiān)局瀏覽量:628
10月10日,為加強藥品質量管理,國家藥監(jiān)局發(fā)布了《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10月30日前對由于研發(fā)、生產、銷售、儲運、標識等原因導致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藥品(缺陷藥品)的召回管理征求意見。
本辦法所稱藥品召回,是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按照規(guī)定程序收回已上市存在缺陷的藥品,并采取相應措施,控制消除缺陷的活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控制與消除藥品缺陷的責任主體,應當主動對缺陷藥品實施召回。
根據藥品缺陷的嚴重程度,藥品召回分為:①一級召回,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②二級召回,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③三級召回,使用該藥品一般不會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定召回計劃后,一級召回在1日內,二級召回在3日內,三級召回在7日內,通知有關藥品生產企業(yè)、藥品經營企業(yè)、醫(yī)療機構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啟動召回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按前述時間線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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